
郑吉文律师网
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
15811286610
相邻纠纷应该理性解决
2011-01-10 09:57:58 来源:郑吉文律师
家住北京市顺义区某村的陈先生与田先生为邻居,早晨五点多钟从陈先生家传来的电视声,引起了陈先生与田先生之间一场不小的人身损害赔偿风波。
原告陈先生诉称,2010年10月14日5时40分左右,我家孩子要看电视,声音大,田先生就踹我家门,我们发生为此发生争吵。田先生用左手握拳打我左侧面部,后将我摔倒致伤,诊断为脑外伤后神经反应。双方经派出所出警且调解未果,故我诉至法院要求田先生赔偿我医疗费、鉴定费、误工费、交通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,共计2072.14元。
被告田先生辩称,当天清早陈先生看电视,电视声音很大,我出去制止,陈先生出来就打我,我用手挡了一下,陈先生就躺在地上了,并扬言要讹我,其实我没有打他,所以我不同意赔偿他的损失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陈先生在与田先生发生争执时,两人有身体接触之事实;现陈先生诊断有外伤存在,田先生不能以充分证据证明陈先生在该期间被其他外力致伤;基于上述形成的有内在联系的证据链,本院认定田先生将陈先生致伤。双方因电视的声音大而发生争执,以致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,对此双方均有过错,应承担同等责任;田先生应在其责任范围内赔偿陈先生合理的经济损失。法院判决田先生赔偿陈先生损失470元。
专业民事案件律师:郑吉文律师,13720029686
- 大家都在看

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 犯前款罪,致人

- 时评律师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

时评律师:高文龙
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

时评律师:李顺涛
擅长领域: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