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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肇事罪法律规定

2012-04-25 11:47:45 来源:郑吉文律师


交通肇事罪法律规定

交通肇事罪

本罪主要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,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,发生重大事故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。
     [
刑法条文]
    
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发生重大事故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因逃逸致人死亡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     [
相关司法解释]
    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2000.11.15法释〔200033
)
    
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,根据刑法有关规定,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:

    
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,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,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,对于构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    
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:
     (
)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,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;
     (
)死亡三人以上,负事故同等责任的
;
     (
)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,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,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。

    
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,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,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:
     (
)酒后、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;
     (
)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
;
     (
)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
;
     (
)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
;
     (
)严重超载驾驶的
;
     (
)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。

    
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,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()()项规定的情形之一,在发生交通事故后,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。
    
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:
     (
)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,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;
     (
)死亡六人以上,负事故同等责任的
;
     (
)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,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,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。

    
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,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,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。交通肇事后,单位主管人员、机动车辆所有人、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,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,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。
    
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,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,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,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、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,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。
    
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、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、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,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,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。
    
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,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
 

专业交通事故案件律师: 郑吉文,1372002968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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