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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修正案草案动态
2010-08-24 10:29:50 来源:郑吉文律师
今天上午提交初审的刑法修正案(八)草案(下称草案)规定,根据一些人大代表和地方的意见,对管制、缓刑、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。
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,管制的期限,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。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,由公安机关执行。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的介绍,草案将此处的第二款修改为:“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,实行社区矫正。”
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,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,在缓刑考验期限内,由公安机关考察,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,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,缓刑考验期满,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,并公开予以宣告。草案将此条文中的“由公安机关考察,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”修改为“实行社区矫正”。
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,被假释的犯罪分子,在假释考验期限内,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,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,假释考验期满,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,并公开予以宣告。草案将该条文中的“在假释考验期限内,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”修改为“实行社区矫正”。
据悉,我国法律目前尚未对社区矫正进行明确规定,这是首次明确规定。
链接:
有的国家称之为“社区矫治”,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,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。
我国的“社区矫正”,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,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,由专门的国家机关,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,在判决、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,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,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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